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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旅行社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来源:互联网阅读次数:748时间:2014-11-24 15:08:09


      
      一、严格遵守国务院和国家旅游局以及各级政府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的各项约定,积极参加有关诚信文明经营的各项评比活动,创造诚信光荣、无信可耻的市场环境。
       二、旅行社之间的竞争应当恪守公平、合法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经营行为,坚决抵制与制止零负团费的行为。不以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利用某种行业垄断优势进行不正当的竞争。旅行社企业应相互监督,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积极主动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重合同,守信用,不以虚假广告误导旅游者。要与旅游者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恪守信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内容提供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坚决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投诉。
  四、诚信经营、文明经商、依法纳税,共同维护公平规范的行业竞争环境。不对外挂靠承包经营,不超范围经营,不将旅行团队(散客)交与无证无照等违法违规经营者接待。使用阳江市旅游协会公布的团队消费推荐单位(或星级酒店)进行团队用餐和购物,以维护和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导游员的教育和管理,规范导游员行为,不断提高专职导游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技能,建立合理的专职导游人员工作报酬机制法。坚决不用“黑车”、“黑导”,从根本上杜绝私拿“回扣”和坑蒙诱骗等丑恶现象的发生。
       六、共同维护旅行社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不得有诋毁同业形象的言行,不得聘用有严重违规等不良行为的旅游从业人员。
      七、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要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需要,确保安全第一的原则。
      八、旅行社销售的产品应质量价格相符,明码标价,并开具正式发票,发放旅行日程、参团须知,交代出发时间和地点,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不得降低或克扣餐饮标准,选定的宾馆(酒店)符合合同的标准,按合同承诺安排游览点,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确保交通、住宿、餐饮和游览等相关服务内容和标准符合接待计划。
      九、旅行社导游员带团必须佩戴胸卡,讲解内容文明规范,不索取小费,不误导游客消费。
      十、如违反本约定者,必须接受市旅游协会及旅行社分会执行机构的纠正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阳江市旅游协会旅行社专业委员会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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