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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广东省阳江市旅游协会 英文名称:YANGJIANG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为YJ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阳江市旅游行业及其密切联系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行业原则自愿组织起来的阳江市旅游行业组织,是经阳江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非营业性法人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当好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更好地向市政府反映行业意见,加强全市旅游行业自身交流和合作,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服务素质和行业技能,依法争取和保障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为不断促进我市旅游行业的发展和加强政府与行业的沟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阳江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是阳江市民政局。协会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阳江市地区。
   第六条  本协会的地址:阳江市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发展方针和旅游行业管理的政策与法规。协调协会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增进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二)了解会员企业经营和发展中的状况,探索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并就旅游业发展等问题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为会员单位和个人提供沟通、宣传企业、交流的平台,编辑出版有关资料,组织出版协会刊物,向企业提供对发展经营有帮助的信息和对外宣传平台;
   (四)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权益,为企业排扰解难,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承办政府和职能部门委托举行的大型旅游文化美食活动,对外交流活动和其它大型活动等事宜;
   (五)做好行业会员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企业管理工作,开展对会员的质量分析评估和反馈工作,推动会员单位提高服务和管理质量;
   (六)根据国内外市场发展态势,组织会员开展宣传促销、展销活动,组织和提供旅游行业咨询服务,共同开拓市场,对外招商引资,提高会员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研究总结交流行业管理经验。举办讲座、研讨会,邀请学者、专家讲课。组织会员到外地参观学习,开展行业业务培训、技能大赛、行业评选、评定和评星等活动,开展与国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
   (八)协调协会企业由于同业之间不正当竞争而引发的重大问题;
   (九)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完善旅游行业的自我管理,为规范旅游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十)积极宣传报道会员的突出业绩、优秀成果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扩大协会的影响;
   (十一)为协会各机构负责人、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在协会刊物或其他杂志、报刊上安排宣传,为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安排专访和企业宣传;
   (十二)增强协会的运作能力,弥补协会的运作经费,本协会可开展面向行业的有偿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关心和支持我市旅游事业的发展,对我市旅游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旅游公司、旅行社、景区景点、宾馆、酒店、娱乐场、购物商场、旅游产品研制企业旅游车队、旅游学校等相关单位。
  (四)愿意缴交会费。
   第十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通过。在一般情况下,由秘书处按会员条件审核,办理入会手续,并在下一次常务理事会上予以确认。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协会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本协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向协会反映企业意见,由协会向市政府反映协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未经协会许可,不能以协会名义开展对外活动,不能参加有损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将由本行业协会指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通过、予以开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一次,四年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理事对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召开监事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行使如下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工作计划和议案;
   (三)决定申请入会会员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对会员的除名;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召集商议协会的重大决策;
   (六)决定协会的具体工作业务、制定协会管理制度;
   (七)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届,如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50%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负责整个协会的运作、审议协会的各种收入和经费开支;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制订协会发展的规划和各种行业制度;
   (五)受会长办公会议委托,审查批准会员的吸收、理事以上单位会员和副会长(会长)人选的增补、替补;
   (六)应邀参加市政府、市旅游局等部门相关实质性项目洽谈、商务及协会企业产品展销、研讨会、外地参观访问、海外交流等重大活动;
   (七)通过协调各部门与企业的关系,切实有效帮助协会会员单位解决经营的各种问题;
   (八)参加由本协会组织的所有活动;
   (九)指导、监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召开专门会议,商讨协会活动计划。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职权:
   (一)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享有协会的所有权利;
   (二)应邀参加市政府、市旅游局等部门相关实质性项目洽谈、商务及协会企业产品展销、研讨会、外地参观访问、海外交流等重大活动;
   (三)通过协调各部门与企业的关系,要切实有效帮助协会会员单位解决经营的各种问题;
   (四)参加由本协会组织的所有重大活动及决策权、参加审议制订协会发展的规划和各种行业制度;
   (五)有权指导、监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召开专门会议,商讨协会活动计划。
   (六)反映协会单位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解决办法;
   (七)审议协会的经费开支和收入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财务公开、做好协会上传下达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和会长、副会长交给的工作;
  (六)组织为协会的大型活动、对外交流活动、行业培训、评级评比、行业技能大赛等工作;
  (七)做好协会会员事务、为行业企业服务、审议协会经费开支、会费收缴、协会其它创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协会有关管理规定,参照省旅游协会和兄弟市旅游协会的具体做法,特制订本会成员单位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布。
  (一)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单位:5万元/年
   2.副会长单位:1万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
   4.理事单位:1500元/年
   5.会员单位:1000元/年
  (二)会费使用办法:
   本协会的会员单位所缴的会费,为协会内部运转和开展一切相关活动的专用基金。协会每半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实行财务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招商引资;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监督制度,依法进行会计预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财会人员必须是协会独立管理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和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投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议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阳江市旅游协会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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